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李欢 彭洋
随着基本解决执行难进入攻坚阶段,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甚至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呈现上升趋势。对三年来襄城县审结的62件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进行调研分析后发现:
一是案件增速快。我院2017年受理6件,2018年受理13件,2019年受理43件。
二是送达难问题突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因涉及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当事人至少为三方以上。大量案件中被执行人为多方主体,且下落不明的居多,造成公告送达比例居高不下,拖延了诉讼效率和审判进程。
三是诉讼请求不规范。有的案件诉讼请求仅为停止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有的要求确权,还有的要求过户及确认合同效力等,诉讼请求不规范现象普遍。且由于案外人没有参与之前的诉讼,导致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明显增多。
四是判决率高、上诉率高。本院近三年来办理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62件其中61件以判决方式结案,仅有1件以原告撤诉方式结案,其中上诉案件为54件,其中2件向本院申请再审。
五是从延执行意图明显,程序出现滥用倾向。启动诉讼需要时间、金钱和精力成本,当事人在具有较大胜诉可能性或基于其他特殊考量时才会选择诉讼程序,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偏低的胜诉率,说明相当一部分案件具有恶意或有意拖延执行的目的。具体体现为强制执行过程中,亲朋好友、关联公司等相继提出异议,且证据材料证明力明显不足。我院受理的部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当事人的配偶、子女相继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具有明显阻确生效判决执行的意图。
针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件特点及制度异化倾向,笔者提出以下审理建议:
一是发挥前置程序功能,严格诉讼启动审查要件。要严格审查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条件,具体包括主体条件、程序条件、实体条件、期限条件等,如是否是适格原告,是否进行了执行异议的前置审查,是否具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且与原裁判无关,是否在执行异议裁定送达起15日提起诉讼等,依法严把入口关。
二是明确诉讼主体资格,减少送达环节。司法实践中,对于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的被执行人的范围存在争议。绝大多数案件将所有的被执行人列为案件当事人,导致案件主体多,送达程序复杂,不利于案件的审理。应当明确作为案件当事人的被执行人为与争议标的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而非所有的被执行人,以便于当事人应诉,便于法院审理。
三是加大案件审查力度,依法打击恶意拖延执行的行为。对于案件中案外人和被执行人关系特殊,意见主张一致,证据材料明显不足,诉讼正当性存在重大嫌疑的情况,要及时对双方进行虚假、恶意诉讼警示,并在必要的时候通知当事人亲自出庭说明情况,交叉询问,查明事实。对于通过虚假诉讼、恶意串通妨害执行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以及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完善权益救济体系,妥善平衡各方利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作为案外人权利保护制度的重要一环,需要与其他制度协调配合。审判中准确把握其与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不同功能定位,妥善平衡案外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不同利益诉求,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程序和实体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