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旺旺与王晶莹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双方恋爱期间经济往来性质的认定
关键词 民事 民间借贷 恋爱期间 经济往来 认定
裁判要旨
恋人交往期间资金表往来密切,分手后双方产生经济纠纷,如果一方对资金往来明确表达借款或还款意思,双方已达成借款合意,形成借贷关系,接受财产一方作为借款人,应返还财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案件索引
一审: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19)豫1025民初1837号(2019年8月26日)
基本案情
原告樊旺旺诉称:原被告系初中同学,2018年3月,二人偶然邂逅互有好感,遂确立恋爱关系。后来,被告便以网贷还款为由,向原告多次借款,原告便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银行卡转账、支付现金等方式先后借给被告款项合计154089元。后来,原告因作生意急需资金向被告追要,被告却拒绝全额返还。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王晶莹偿还原告借款1348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晶莹辩称: 原、被告系男女朋友关系,并进行了订婚和结婚仪式,且在一起共同生活。原、被告相互之间的经济往来,是共同生活中的相互扶持,并不是民间借贷关系,而是属于赠与。综上,原告所诉不属实,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樊旺旺与被告王晶莹系初中同学彼此认识,二人于2018年3月份确立恋爱关系,2018年10月10日订婚,2019年1月13日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21日期间,樊旺旺分多次向王晶莹转账。具体情况如下:通过微信转账36笔共计6990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16笔共计57000元,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转账7笔共计28400元,上述款项共计155300元(其他小额日常赠与一笔520元转账樊旺旺已经扣除)。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9日期间,王晶莹通过微信向樊旺旺转账6笔共计14650元,其中2018年9月28日转账150元,同日,樊旺旺通过微信向王晶莹转账150元,2018年10月28日转账500元,显示“过期已退还”。2019年3月29日,王晶莹母亲向樊旺旺支付15000元,2019年4月29日支付10000元。后樊旺旺与王晶莹发生矛盾。2019年5月29日,樊旺旺诉至本院,要求王晶莹归还其借款114220元并承担诉讼费,2019年6月4日,樊旺旺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王晶晶偿还其借款137920元并承担诉讼费。庭审中,樊旺旺再次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王晶莹偿还其借款134800元并承担诉讼费。
裁判结果
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2019)豫1025民初183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晶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樊旺旺借款116800元。二、驳回原告樊旺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1530元,由原告樊旺旺负担235元,被告王晶莹负担1295元。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该案审理的重点是原告樊旺旺与被告王晶莹之间的经济往来应如何定性,樊旺旺向王晶莹的转账应认定为借款、还是赠与。该案中,原告樊旺旺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向被告王晶莹转账共计155300元,除此之外,订婚后支付宝转账中涉及的39元-168元金额不等的转账11笔共计1419元,订婚后微信转账中涉及的100元-300元金额不等的转账6笔共计1050元及2019年3月19日备注为“罚款:惹老婆生气”的转账520元樊旺旺称系赠与,已经直接扣除。樊旺旺称该155300元转账均系借款,王晶莹应予偿还。王晶莹称转账均系赠与,不应返还。生效裁判认为,赠与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基于赠与人同意,无需受赠人给付对价的情形下单方面无偿交付赠与物,因此赠与的意思表示应当明确,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交付财产的行为本身并不能当然推定有赠与的意思。本案中,樊旺旺在向王晶莹交付款项时并没有明确赠与的意思表示,王晶莹提供2018年4月份左右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樊旺旺在订婚前给付的钱款,是赠与。樊旺旺在微信中称:“既然说了,做你的英雄那就代表着也养你啊,给你的钱不用想别的,拿着就花,不用在意,没别的意思”,但根据樊旺旺提供的转账明细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樊旺旺向王晶莹多次转款,在2018年3月份-7月份的部分微信转账备注显示有“借款”词汇,王晶莹在双方2018年3月份-12月份的微信聊天中也使用了“明先把800给你”、“发工资给你剩下的”、“我现在甚至想借出来把你的钱还给你”、“樊,我能不能再用你五千块钱,我之前的贷款接了你八千和我朋友的五千……我因为这,对你不好意思成嘛了,还有一件事就是我分期还你吧,一块给你我拿不出来,月月发工资给你”、“欠你的钱,我和我爸妈,努力一年,借点还你完”等语句,在2019年5月14日,双方的谈话录音中,王晶莹称“所以我现在可以还,我既然能借你十来万,我也有朋友”。以上表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故生效裁判对王晶莹辩称涉案款项属于赠与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关于本案的借款金额,生效裁判分析如下:扣除小额及赠与款项,樊旺旺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向王晶莹转账共计155300元,有樊旺旺提供的转账记录予以证实,此借款金额本院予以采信。樊旺旺称除上述款项,另有其他2500元借款无转账凭证,其中500元是2018年3月之前的,其提供的2018年3月1日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樊旺旺称“前年欠我的500啥时候还”,王晶莹称“明先把800给你,真是穷、老穷”,结合上下语境,本院认为王晶莹对该笔500元借款未予否认,还表示“明先把800给你”,结合上下语境,应认定为该500元借款存在;樊旺旺称下余2000元借款发生在2019年2月28日,其提供当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樊旺旺称“咱家还有2000,我想起来了”,该聊天记录并未显示完整,不能充分证明王晶莹向樊旺旺借款2000元的真实客观性,对樊旺旺主张的该2000元借款金额不予采信。樊旺旺称其通过朋友张龙向王晶莹借款15000元,并提供其与王晶莹、张龙的聊天记录及张龙的转账凭证予以证实,通过微信聊天记录,不能明确显示原、被告双方达成借款合意,涉及张龙与原、被告之间的经济往来,当事人与案外人可另行解决。综上,本案的借款金额依法认定为155800元,王晶莹作为借款人,应予偿还。王晶莹通过微信向樊旺旺转账6笔共计14650元,其中2018年9月28日转账150元,因樊旺旺于同日通过微信也向王晶莹转账150元,该两笔150元应相互予以抵消,2018年10月28日王晶莹的500元转账,显示“过期已退还”,不予认定,故王晶莹向樊旺旺微信支付的金额应为14000元。王晶莹母亲分两次向樊旺旺支付25000元,原被告双方对此数额均予以认可,樊旺旺同意在借款金额中予以扣除,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王晶莹及其母亲已经向樊旺旺支付的款项共计39000元。王晶莹称二人生活期间,其工资均以现金形式给了樊旺旺,但其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对金额亦无法明确,且樊旺旺对此不予认可,故对此不予采信。综上,王晶莹应偿还樊旺旺的借款金额为116800元。樊旺旺请求过高部分,依法不予支持。
案例注解
具有亲密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往来应当如何认定,是属于赠与还是借贷,应当根据财产交付时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如果款项系具有特定隐含意义,如“520”“1314”的数额,一般应认定为恋爱期间男女之间的无偿赠与,原则上无需返还;如果双方发送具有示爱特殊含义数字的红包或转账后,用借条或其他方式将其确定为借款的,应认定为借贷,比如上述案例;如果在恋爱关系的确立、巩固、发展的过程中,一方以迎合另一方金钱需求的方式以维系恋爱关系进而达到缔结婚姻的目的,在此期间,双方为不同目的在进行交往的过程中支付或接受款项,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权利为目的,可理解为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当不能达到缔结婚姻或其他目的的解除条件成就时,该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上的意义及效力,受赠与人此时应构成不当得利,所得财物应当返还。
近些年来,随着网络和信息时代的发展,民间借贷案件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态势,恋爱男女之间经济往来密切,分手后所产生的经济纠纷也呈上升趋势,两类案件交叉所产生的社会效应也成为热门话题,法律的适用也应当严谨、准确。
独任审判员:孔令哲
编写人:襄城县人民法院 孔令哲 彭洋
电话:178*****
附:案例相关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