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孙皋俊:
本院受理郭稳波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郭稳波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我吊车租赁费112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支付。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15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七里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地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七里店法庭 邮编:461700 联系电话:191***** 联系人:侯又可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