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发布时间:2020-09-24 09:11:36
闫廷选:
本院受理原告襄城县运诚建筑设备租赁站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1025民初9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案按原告襄城县运诚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88元,减半收取644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七里店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地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七里店法庭 邮编:461700 联系电话:191***** 联系人:侯又可
2020年9月24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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