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孙长江:
本院受理原告许昌老牌水泥有限公司诉许昌紫云山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法律的利害关系,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作出2020豫1025民初423号参加诉讼通知书,通知你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你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1025民初423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参与诉讼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许昌老牌水泥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本金1750000元及利息(按月息6厘从2005年8月16日计算至2016年3月16日)暂计1291500元,共计3041500元。起诉之日至本案借款还清之日按月息6厘计。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0月13日上午九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承办人:李 欢
电话:0374-2710110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