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于军良、杨素菊:
本院受理刘晓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刘晓芬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6万元整,约定月息1.5,利息自2016年3月24日起至2019年12月25日共计40500元,扣除已付的2250元还剩38250元,本息共计9825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向人民法院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9月2日上午10点在本院3号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