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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20-08-18 10:07:14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张永超:

本院受理郑州宏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和新昌县西田防雷器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郑州宏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判令1、二被告退回原告货款59530元;2、赔偿原告损失4210元;3、原告处保存的二被告产品镀铜线由二被告自行提回;4、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1月4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七里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地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七里店法庭 邮编:461700  联系电话:153***** 联系人:侯又可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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