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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20-06-10 09:04:23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周京京:

本院受理原告郜真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1025民初4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周京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郜真锋借款本金44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44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3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由被告周京京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承办人:张玉硕

电话:0374-2710110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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