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郑芳芳:
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兵诉你与刘朝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1025民初169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王晓兵诉讼请求:一、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整及利息(年息7.5分,2017年11月16日至2019年11月16日利息30000元,以后利息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本金之日);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7月16日上午十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承办人:张玉硕
电话:0374-2710110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