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赵存亮:
本院受理原告徐瑞勋诉被告李慧军与你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直接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徐瑞勋,上诉请求:请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做出新的公正的判决。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承办人:张玉硕
电话:0374-2710110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