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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20-07-29 17:20:33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刘朝迎:

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兵诉你与郑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1025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朝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晓兵借款本金190000元及利息30000元,并以19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二、驳回原告王晓兵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原告王晓兵负担1750元,被告刘朝迎负担3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承办人:张玉硕

电话:0374-2710110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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