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常遂本:
本院受理原告蔡中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1025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常遂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蔡中旺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0000元为本金自2012年1月10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被告常遂本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承办人:张玉硕
电话:0374-2710110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