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发布时间:2020-08-18 17:16:09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于军良、杨素菊:
本院受理付永欣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付永欣的诉讼请求是:一、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货款附带利息3040元整;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向人民法院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10日上午10点在本院3号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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