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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20-06-04 15:08:24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张天亮:

本院受理原告李凯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1025民初4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天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凯歌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办法:自2019年12月2日起,以4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张天亮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承办人:李

电话:0374-2710110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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