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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20-06-12 15:04:26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程铁霞:

本院受理原告刘秀婵诉你与白永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1025民初42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白永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秀婵借款本金5万元,并自2019年12月3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款日止。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刘秀婵负担50元,被告白永昌负担1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承办人:李

电话:0374-2710110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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