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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20-05-29 15:02:49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白巧红:

本院受理原告刘志晓诉你与李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1025民初853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刘志晓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白巧红偿还原告借款12.8万元,并支付利息14.9588万元(按月息2份计算从2015年5月26日计算至2020年4月16日,以后的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被告李河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9月1日上午九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承办人:李

电话:0374-2710110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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