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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20-04-08 11:34:05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郎振锁诉你与李晓风、王春霞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1025民初185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郎振锁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被告李晓风、王春霞与被告李洋2018年3月19日签订的转让位于襄城县烟城路中段建安家园4号楼8层803(房产证号:襄房权证字第2015-00682号)房屋的转让合同。二、本案诉讼费、必要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7月9日上午九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承办人:李

电话:0374-2710110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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