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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20-05-26 11:33:04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李俊涛:

本院受理原告张国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1025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俊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国叶借款2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办法:自2020年3月16日起,按照本金2万元,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俊涛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承办人:李

电话:0374-2710110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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