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发布时间:2020-05-25 17:40:30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胡子铅:
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1025民初13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1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特此公告
二○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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