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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20-05-13 08:50:56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襄城县敕勒牧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襄城汇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襄城县宇恒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襄城县超颖制衣有限公司、襄城县裕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襄城汇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1、依法判决被告襄城县敕勒牧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3月20日)11526.67元,以后按月息4.75‰支付利息,待本金到期后计收罚息,按月息7.125‰至本金结清日。2、被告襄城县宇恒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襄城县超颖制衣有限公司、襄城县裕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连带偿还责任。3、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向人民法院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0728日上午10点在本院3号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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