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耿龙龙:
本院受理商利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商利丹的诉讼请求是:1、请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耿弋翔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至儿子成年为止;3、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向人民法院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8月12日上午9点在本院3号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