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闫廷选:
本院受理襄城县运诚建筑设备租赁站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襄城县运诚建筑设备租赁站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闫廷选支付原告租赁费、损失费65000元;逾期付款滞纳金48776元(滞纳金以52668元为基数每月以万分之五加收自2014年5月31日起至2020年2月20日止)共计113776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8月26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七里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