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付晓范:
本院受理原告郑丽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025民初38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判决结果如下:一、准予原告郑丽芳与被告付晓范离婚;二、原、被告生育的女儿付雨晨、儿子付浩晨均由原告郑丽芳抚养,抚养费由原告郑丽芳自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郑丽芳负担150元,由被告付晓范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另行结婚。
特此公告
二○二〇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