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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20-02-07 10:44:12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付晓范:

本院受理郑丽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郑丽芳的诉讼请求是: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付雨晨、儿子付浩晨均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均由原告自理;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向人民法院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0429日上午10点在本院家事合议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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