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李大应、襄城县应龙门窗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占义诉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1025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大应、襄城县应龙门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占义本金4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自2014年10月9日至2019年10月8日计4万元,自2019年10月9日起,按本金4万元,年利率20%,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李大应、襄城县应龙门窗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承办人:葛梦阳
电话:0374-8398118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王洛法庭(襄城县王洛镇王洛西村)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