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赵存亮:
本院受理原告徐瑞勋与被告李慧军与你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1025民初3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徐瑞勋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825元,由原告徐瑞勋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承办人:张玉硕
电话:0374-2710110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