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张朝阳:
本院受理原告孔庚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1025民初36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朝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孔庚绅借款16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6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9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张朝阳负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承办人:张玉硕
电话:0374-2710110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