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发布时间:2020-03-24 09:25:20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姚浩军:
本院受理原告王铁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1025民初4268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王铁军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姚浩军偿还所借原告的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月息2分支付原告利息至被告清还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6月24日上午九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承办人:李 欢
电话:0374-2710110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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