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亮亮:
本院受理原告姚英浩与被告胡安良与你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无法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姚英浩,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襄城县人民法院(2019)豫1025民初131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二、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承办人:李欢
电话:0374-2710110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