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石红磊:
本院受理原告邢青丽诉被告郑贯宾、曹素平与你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直接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邢青丽,上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19)豫1025民初203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相关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承办人:张玉硕
电话:0374-2710110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