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刘灿兴:
本院受理原告李群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025民初3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群涛借款本金40000元并以4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9月2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款日止,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你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承办人:张玉硕
电话:0374-2701110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