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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20-01-06 09:09:37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高照民:

本院受理原告仲鲜阁诉被告唐琴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1025民初28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高照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仲鲜阁借款100000元及利息79200元,共计179200元。二、驳回原告仲鲜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84元,由被告高照民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承办人:张玉硕

电话:0374-2710110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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