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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20-03-27 09:08:52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常遂本:

本院受理原告蔡中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1025民初44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蔡中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32000元(自2012年1月10日至2020年1月6日,按年利率10%计算),自2020年1月6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0%计算。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6月30日上午十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承办人:张玉硕

电话:0374-2710110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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