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姚亚杰、田喜鹤:
本院受理原告司高杰诉你们与姚书修、王彩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1025民初23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姚亚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司高杰借款本金32万元。二、驳回原告司高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480元,由原告司高杰负担2480元,被告姚亚杰负担5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承办人:李 欢
电话:0374-2710110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