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发布时间:2020-03-26 11:42:19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秦燕辉:
本院受理原告孙太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025民初379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裁定结果如下:本案按原告孙太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太杰负担。
特此公告
二○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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