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许昌兴业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新涛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1025民初35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许昌兴业投资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李新涛借款人民币22000元。案件受理费538元,由原告李新涛负担135元,被告许昌兴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03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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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襄城县八七路1200号(襄城县人民法院民二庭)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