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亚兵:
本院受理原告柳国彦诉你与高燕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1025民初21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亚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柳国彦借款本金33720元,并以33720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18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日止。被告高燕杰就被告王亚兵未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驳回原告柳国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元2300,由原告柳国彦负担1300元,被告王亚兵、高燕杰负担1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承办人:李 欢
电话:0374-2710110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