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邓亚军:
本院受理原告蔡发元诉你与蔡小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1025民初23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邓亚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蔡发元借款本金97970元、利息52903.80元,共计150875.8元,并支付原告蔡发元以97970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2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元3380元,由原告蔡发元负担380元,被告邓亚军负担3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承办人:李 欢
电话:0374-2710110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