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邓红许:
本院受理原告李英英诉你与张书民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1025民初3940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李英英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2019)豫1025执异66号执行裁定书。二、依法确认襄城县人民法院所执行的张书民申请邓红许一案中襄城县库庄镇李吾庄村小学西300米路南8间房屋(价值307680元)份额的50%(价值153840元)归原告所有。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5月28日上午九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电话:0374-2710110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