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赵存亮:
本院受理原告徐瑞勋诉你与李慧军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你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徐瑞勋的诉讼请求是:一、依法判决立即停止对位于鄢陵县马坊乡徐坡村鄢开公路东侧建筑面积1548.6平方米房产及2079.9平方米的商务金融用地使用权的执行(价值122.5万元)。二、依法确认原告享有上述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3月10日下午15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