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张朝阳:
本院受理原告孔庚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孔庚绅的诉讼请求是:一、被告张朝阳归会还借款16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3日10日上午9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