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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9-12-04 16:23:31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张朝阳:

本院受理原告孔庚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孔庚绅的诉讼请求是:一、被告张朝阳归会还借款16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3日10日上午9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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