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杨兵:
本院受理原告杨阿丽诉你与钱克亮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你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杨阿丽的诉讼请求是:一、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17)豫1025执1875号执行裁定书。二、请求依法解除对位于襄城县泰安路东段路南昇达福苑A1幢3单元1202号房产的查封,并确认位于襄城县泰安路东段路南昇达福苑A1幢3单元1202号房产归原告所有(房屋价值25万)。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3月24日上午9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