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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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张灿风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张灿风的诉讼请求是:一、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收取原告的各项费用14000元,赔偿自2016年3月18日起按月息0.5%计息至2019年8月17日的利息为1960元,2019年8月18日以后按月息0.5%计算至被告还款之日止。二、返还原告的护照。三、诉讼相关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2日25日上午9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