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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9-11-26 16:20:34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刘灿兴:

本院受理原告聂永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聂永立的诉讼请求是: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30500元,本息共计80500元,(利息自2014年8月3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2日28日上午9时30分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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