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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9-12-06 16:17:45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靳军耀:

本院受理原告许昌光合电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1025民初16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靳军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许昌光合电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商砼款30950元。案件受理费574元,由被告靳军耀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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