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大应:
本院受理李晓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025民初30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李晓宾借款2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2万元,年利率6%计,自2019年9月5日起算至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晓宾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