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德尚:
本院受理许昌市兴业租赁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025民初23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德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许昌市兴业租赁有限公司手机租赁费5850元、违约金1590元,共计7440元。二、驳回原告许昌市兴业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