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杨晓龙、闫军芳:
本院受理王培然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025民初21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晓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培然借款本金10万元及2018年10月16日至2019年5月15日的利息1.4万元,2019年5月16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培然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