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刘鹏涛:
本院受理原告刘永明及张冠庭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1025民初21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鹏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刘永明借款5万元;二、驳回原告刘永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刘鹏涛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承办人:葛梦阳
电话:0374-8398118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王洛法庭(襄城县王洛镇王洛西村)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