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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9-11-19 11:59:08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刘鹏涛:

本院受理原告刘永明及张冠庭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1025民初21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鹏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刘永明借款5万元;二、驳回原告刘永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刘鹏涛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承办人:葛梦阳

电话:0374-8398118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王洛法庭(襄城县王洛镇王洛西村)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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