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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9-08-12 10:39:31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刘思梦、刘思佳、刘顺仙:

本院受理原告张国聚诉你们与被告孙公民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地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张国聚,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襄城县人民法院(2019)豫1025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二、一审二审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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